交通2012021710:00 一、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的嬰兒,應該 放置在車輛「後座」之「嬰兒用座椅或臥床」。二、年齡在一歲至四歲以下,且體重在十至十八公斤 之間的幼童,應該坐在「車輛後座」之兒童用座 椅,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,以維護兒 童乘車安全。三、年齡在四歲至十二歲以下,或體重在十八至三十 六公斤之間的兒童,應該坐在「車輛後座」並妥 適使用「安全帶」,保障兒童乘車安全。四、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,將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。 相關文章 我要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