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

2012021710:00


一、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的嬰兒,應該
放置在車輛「後座」之「嬰兒用座椅或臥床」。

二、年齡在一歲至四歲以下,且體重在十至十八公斤
之間的幼童,應該坐在「車輛後座」之兒童用座
椅,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,以維護兒
童乘車安全。

三、年齡在四歲至十二歲以下,或體重在十八至三十
六公斤之間的兒童,應該坐在「車輛後座」並妥
適使用「安全帶」,保障兒童乘車安全。

四、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,將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。